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办学中的作用,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大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对永利官网办学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本章程所指的教职工大会不同于平时召开的一般意义上的布置工作、通报情况的教职工会议,是特指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另定)、行使校二级教代会职能、对学院重大事项的专项议题进行讨论或审议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讨论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学院制定的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奖惩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学院的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4、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可以提出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向学校建议给予嘉奖、处分或免职。
5、积极推进和监督院务公开工作。
6、其它应由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院教职工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职工说明,取得同意。如遇有重要问题,可以提前或增加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六条,教职工大会必须有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要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院党委、院行政和院工会、院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院教职工大会表决事项,一般是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选举等。教职工大会上进行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选举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院教代会由大会执委会主持。执委会成员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团委、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院教职工大会按照专业或学科等下设若干小组,由该小组成员选举或推荐产生正、副组长。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个专门小组,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院教职工大会秘书组设在院工会。由院工会主席任秘书长,下设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院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批准后经教职工大会表决;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大会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在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条,在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或者院党、政、工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可以提前或增加召开院教职工大会。遇有重要问题,需临时协商或讨论决定,可召开执委会或执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处理。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二级单位教代会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院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2009年12月30日